為推動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環保部決定開展為期一年的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4月5日,環保部在京召開視頻會議,對督查工作進行動員部署。據了解,此次強化督查是環境保護有史以來,國家層面直接組織的最大規模行動。 據了解,此前,今年3月15日至4月08日,由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和另外幾位副部長帶隊,環保部曾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6省(市)18個重點城市開展為期一個月的“第一季度空氣質量專項督查”。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翟青在會上表示,2017年第一季度空氣質量專項督查行動以來,大氣污染惡化勢頭得到了一定遏制,各城市空氣質量同比均有所好轉。為繼續鞏固和擴大戰果,推動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環境保護部從全國抽調5600名環境執法人員,將對京津冀及周邊傳輸通道“2+26”城市開展為期一年的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 據了解,此次強化督查是環境保護有史以來,國家層面直接組織的最大規模行動,主要對7個方面進行督查,包括相關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任務情況,固定污染源環保設施運行及達標排放情況,“高架源”自動監測設施安裝、聯網及運行情況,“散亂污”企業排查、取締情況,錯峰生產企業停產、限產措施執行情況,涉揮發性有機污染物企業治理設施安裝運行情況等。 另據《環保部發布》公眾號報道,會議要求,強化督查 一要突出壓力傳導,緊緊圍繞地方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大氣污染防治責任落實情況開展“系統化”督查,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切實起到督促地方尤其是基層區縣一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責任的目的。 二要堅持問題導向,哪里有問題就到哪里監督檢查,并且扭住問題不放,直到問題得到解決。 三要明確督查重點,在“督政”方面,要突出縣級黨委、政府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落實、工作落實情況;在“督企”方面,要緊盯大型企業的達標排放情況,認真督促落實排污許可制度和全面達標排放計劃,同時嚴查“散亂污”企業整治和取締情況。 四要強化整改落實,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將加大督辦力度,將問題責任落實到人,書面反饋整改情況,逐個解決銷號;同時責成相關方面進一步調查處理、追究責任,并定期向社會公開。 五要保證督查質量,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存在環境違法問題的企業(單位)絕不姑息,及時要求地方環保部門調查取證,依法予以處罰。 會議強調,此次督查時間長、任務重、人員多,必須加強指揮調度,做好統籌協調,嚴格遵守紀律,確保人員安全,做好資金和人員保障。希望參與督查人員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以堅定的決心、堅決的行動,全力以赴開展好強化督查工作,推動加快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切實改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質量。 鏈接:京津冀及周邊傳輸通道“2+26”城市 北京、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唐山、保定、廊坊、滄州、衡水、邯鄲、邢臺市,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聊城、德州、濱州、濟寧、菏澤市,河南省鄭州、新鄉、鶴壁、安陽、焦作、濮陽、開封市。 為何啟動一年的強化督查? 大氣治理面臨如何將措施落到實處的最大難題 國家城市環境污染控制技術研究中心研究員彭應登表示,政府壓力傳導不暢,環境監管存在盲區,污染企業主動治理差,特別是企業存在對付與僥幸心理。陳部長不打招呼突擊檢查燕山石化發現問題就很好地驗證了這點。目前大氣治理面臨的最大難題是如何將治理措施真正落到實處、收到實效。 這次大規模督查是在日常督查的基礎上加碼一年,層層傳導大氣污染防治壓力與動力,督政與督企并重,確保工作分工真正落地見效。持續一年的更大范圍強化督查,相信會取得更佳更持久的督促效果。 京津冀持續重污染 環保部長帶隊督查 清明已過,京津冀重污染持續,包括北京在內超過14個城市啟動重污染橙色預警。近日,由環保部部長、副部長帶隊,環保部7個機動督查組持續對京津冀及周邊開展專項督查。4月4日,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帶隊來到燕山石化等單位,對北京房山區的重污染應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現場督查。 據了解,部長帶隊督查并非首次。今年2月15日至3月18日,陳吉寧和另外幾位副部長帶隊,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6省(市)18個重點城市開展為期一個月的“專項督查”。 環保部長親自帶隊督查有什么特殊含義?彭應登表示,無論從2017年大氣治理工作方案看,還是環保“十三五”規劃看,今年的治理力度都前所未有,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特別是靠近北京的地區,散煤治理力度“超出想象”,可見環保部門已將“壓力”轉化為“動力”。 對于治理措施是否落實,環保部是持質疑態度的。彭應登表示,所以,環保部在督查時不打招呼,直奔現場,目的就是發現真實情況。此外,部長親自帶隊督查,無疑將給地方政府傳導更大的壓力,警示效果更明顯。 哪些是國家禁止建設的“十五小”和 “新五小"企業? 一、“十五小” 1、小造紙 — 現有年產1萬噸以下的造紙廠。 2、小制革 — 年產折牛皮3萬張以下的制革廠(2張豬皮折一張牛皮,6張羊皮折1張牛皮)。 3、小染料 — 年產1000噸以下的染料廠,包括1000噸以下的染料中間體生產企業。 4、土法煉砷 — 采用地坑或坩堝爐燒、簡易冷凝設施收塵等落后方式煉制氧化砷或金屬砷制品,現年產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噸以下的企業。 5、土法煉汞 — 采用土鐵堝和土灶、蒸餾罐、坩堝爐及簡易冷凝收塵設施等落后方法煉貢,現年產貢10t以下的企業。 6、土法煉鉛鋅 — 采用土燒結盤、簡易土高爐等落后方法煉鉛,用土制橫罐、馬弗爐、馬糟爐等進行焙燒、簡易冷凝設施進行收塵等落后方式煉鋅或氧化鋅制品,現年產鉛或鋅(或氧化鋅含量)2000噸以下的企業。 7、土法煉油 — 未經國務院批準,盲目建設的小型石油煉油廠和土法煉油設施;生產過程不是在密閉系統的煉油裝置中或屬于釜式蒸餾的煉油企業;無任何環境保護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煉油企業;不符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煉油企業。 8、土法選金 — 采用小氰化池、小混貢和溜槽等黃金選冶金的企業。 9、土法農藥 — 產品無一定結構成分,沒有通過技術鑒定,沒有產品技術標準,沒有正常安全生產必需的廠房、設備和工藝操作標準,沒有必要檢測手段的小型農藥原藥生產或制劑加工企業。 10、土法漂染 — 年生產能力在1000萬m以下,所排廢水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漂染企業:①每百米布所生產的廢水大于2.8t。②COD大于100mg/L。③色度大于80倍(稀釋倍數) 11、土法電鍍 — 電鍍廢液不能或基本不能達標的電鍍企業。 12、土法生產石棉制品 — 采用手工生產石棉制品的企業。 13、土法生產發射性鈾制品 —未經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列入規劃、計劃、未取得建筑、運行和產品銷售許可證,沒有健全的防護措施和監測計劃、設施的煉鈾等放射性產品生產企業。 14、土法煉焦 — 采用“坑式”、“萍鄉式”煉焦的企業。 15、土法煉硫 — 采用“天地罐”或“敞開式”煉硫的企業。 這種細分方法是一個動態概念,隨著經濟的發展,范圍有所變化,如2004年年生產能力小于1萬t的化學制漿造紙生產裝置也屬于“十五小”之列。 二、“新五小” 1、小鋼鐵 — 年產普碳鋼30萬t以下(含)的小煉鋼廠,橫列式小型材、線材軋機年產量25萬t以下(含)的小軋鋼廠,100m3以下(含)高爐,3200kVA及以下鐵合金電爐,15t(含)轉爐。 2、小水泥 — 窯徑小于2m(年產3萬t以下)水泥普通立窯生產線,窯徑小于2.2 m(年產4.4萬t以下)水泥機械化立窯生產線。 3、小煉油 — 無合法資源配置,通過非法手段獲得原油資源,產品質量低劣,安全環保達不到國家標準的成品油生產裝置,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產90號及90號以上車用無鉛汽油的成品油生產裝置。 4、小玻璃 — 平板魄力平拉工藝生產線(不含格拉威貝爾平拉工藝),四機(含)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產線。 5、小化工—采用落后工藝生產落后產品、規模較小的化工企業,一般能耗高、生產能力低(年產能力在2萬t以下)。